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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we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3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契約成立後,若一方無法履行契約,則應照契約中規定之違約金額作賠償,這是一般訂立契約為了保障雙方權利,而一定要留下的但書。


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型化契約範本的網頁,違約金(對雙方而言)並非一定載明的條款或但書喔,載明的話,當然就好處理了,直接要求賠償,但若未載明,消費爭議產生後,可能還是要尋求-->調解-->訴訟的步驟來處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但反觀目前網路商店的契約內容,都是屬於不對等的契約,有見地的法官其實還是可以接受要求違約賠償的看法。

看一下這則新聞
所以在一方失約後,另一方確實可以提出違約賠償的要求,就算當初的交易契約並沒有違約金的內容亦然,要不然將毫無公平保障可言。


小弟人對新聞中消基會的[須賠1至3倍價款]部分,個人是質疑其法源的依據.因為賠償的部分這僅是訴訟時告訴人的主張而已,實際賠償金額不是勝訴後由法官裁決的嗎? (不是法律人,沒辦法確定)很遺憾的是政府單位並未提供郵購(網路)定型化契約的範本可供給越來越多的網路消費者及商店參考.為什麼沒有人催生一下勒?

不過找了一下,小弟覺得比較有用的應是主張如下:
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
七十二、問: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其意義為何?
答:廣告一詞,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明文定義。但是就廣告的型式及內容,相關法令別有規定,謹說明如下: 〈一〉 ****的型式: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廣告的型式,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二〉 ****的內容: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廣告的內容包括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所為的表示或表徵。

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
七十三、問:企業經營者就其****應負如何之義務?
答: 〈一〉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之****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擴張其契約責任及於****的內容,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之內容 ( 全勝 )
〈二〉 媒體經營者不得刊登或報導不實的****。如果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仍刊登或報導的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消費者因信賴該****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對於您的第800篇不是講音響,小弟深感抱歉~
但是跟Sutl兄討論,深入研究,個人覺得獲益不少喔!在此深深的送上三個讚,呵呵!
舊 2003-11-13, 01:57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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