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沒錯!重點在於交易契約成立了沒有。
例如商品標價錯誤,如果櫃檯機靈發現錯誤,那還是可以挽回的。可是當消費者付錢把貨物取走時,就算還沒出門,店家都不可以追回了,因為交易契約已經成立。
但上述講的是實體交易。
那網路交易以何時當作是契約成立,一般習慣是確認信寄出就算成立,這時商家可能還沒有扣款動作,當然消費者也還沒收到貨品,但契約已經成立了。
....恕刪...
|
呵呵

,交易契約的確是成立了。
但是通常契約內都有這句話:(我隨手找了兩個網站,一個Pchome,一個Yahoo某商店)
PChome:
PC home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Yahoo某商店:
因原廠供貨等因素,本網站保留最後出貨與否之權利。
因此法律依據-->交易契約;交易契約看-->契約條款而定。
除非消保法或其他法規有規定不得如此標示(如果真是這樣,這可是消費者的大利多喔!

),否則契約是站得住腳的。
小弟並不是在幫店家說話,可是小弟認為會有這些新聞是因為在網路購物剛開始的幾年還有新聞性可言,等到案例一多,法院判決固定偏向店家較多之後,搞不好連報導都看不到。
目前看到最嚴謹的做法是網路商店在交易流程當中一定要按一個『我同意』,同意交易契約,否則無法進行,然後長達數萬字的交易契約中有上述這段話。
若店家與消費者上法院,我想法官看的應該是,有沒有註明『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及這句話是否是註明在契約內吧。
網路購物目前都在嘗試錯誤的階段,因此上法院的話,斟酌實際狀況...,消費者可不一定會敗訴喔!只要條款不在契約內,就有贏的可能,因為店家未盡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