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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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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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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又回到各執一詞的口水戰了…
重點是在於名人跟消費者的“契約”有沒有成立,如果成立了,因此破產倒閉了,那是你家的事,做生意本來自己內部控管機制就要自己做好,但是相反地,如果契約還沒有成立的話,那就不是這麼一回事,就醬子…純就法律面來看嘛,還什麼撿到錢不撿到錢…不肯就事論事就法論法,難怪每次都是二、三十頁的口水。大家應該都有唸書時租房子的經驗吧?可以在簽約後再來殺價或是說太貴了不租嗎?
舊 2003-11-12, 04:42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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