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INFENG
即使知道標價錯誤,還是下了單,明知廠商不會乖乖的履約,還是態度強硬的硬凹,
於情於理於法,這樣的行為都沒有錯,所以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去批評這種行為到底適不適當。
但是,在現實生活裡,這種行為不見得每個人都能接受,雖然你沒有錯,但是別人對你的看法就會不一樣了,前面的網友就說過了,這樣的吃相太難看了
你得到實質的利益跟別人對你無形的看法,這就看你要怎麼取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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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件事上 消費者在道德上是有瑕疵的
但是如果合約是有效的 "明知廠商不會乖乖的履約"這句話就不會成立的
個人或公司只要在自主的情況下.所簽下的合約.不管事後發現合約內容有錯或
是其他因素.都不能單方修改或取消合約.否則只有法院相見
因此此事我們應該關注的是.廠商的自動回復單是否等同於合約確定單
如果不是:則根本沒合約效力.更談不上賠償問題
如果是等同的話.則確定單與網站公告內容不吻合時.到底哪邊的法律效力高??
至於法.理.情的這優先順序問題. 我想有在商場做過生意的人都瞭解
商場上沒有紛爭時.都是講情.理.法
但發生紛爭後 法字為先
君不見有多少的官司 都是在法院最後裁決前 才達成合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