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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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二貼 抱歉...
但希望表示一下自己的看法...
這篇討論串又多又長...
個人心力時間不足 無法一一看完...
僅就看到的一些問題點 發表一些淺見...
看到不少人主張下訂單者法律上一定站的住腳...
這是定型化契約...
而"需確認後 方成立" 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該無效...
所以只要堅持到底 店家一定要出貨給消費者...
但是...
1.照該條款所說 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契約都還沒有 何來定型化契約(裡面的約款)?
2.契約需要一方要約 一方承諾...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
(1)在此案 店家是要約人還是承諾人?
如果是要約人...
甲對乙說:我的A物賣你100元 要買嗎?
此時甲對乙就必須受其拘束 乙有承諾要不要用100元買之權利...
如果是承諾人...
變成乙對甲說:你的A物用100元賣我 好嗎?
此時變成乙受拘束 甲有承諾賣不賣的權利...
而該條款有想讓店家地位變成承諾人的傾向...
另外 根據民法第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訂賣價視為要約;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虛擬的網路商店上寫著15xx的R9800P...
到底算前者或後者 似乎也不無爭議...
這點留待實務去解決...
(2)就算認定店家是要約人好了...
民法第154條但書:要約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不受拘束)...
例:數量有限賣完為止 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按契約自由 除非是一些民生必需品或公益事業(如供電 自來水)...
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選擇與何人訂約的自由...
此條款應該不至於無效...
=>這裡我覺得有可能符合上述...
因為契約未成立 根本沒有解除契約的問題...
而是店家要不要接受訂單進而成立契約的問題...
與定型化契約完全無涉...
定型化契約一般是在契約成立後再來爭議裡面的內容條款...
而此處似乎傾向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3.就算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1)就法律面來說...
也要顯失公平 違反誠信原則才無效...
契約成立後容許單方(尤其是擬訂契約方)片面無理由解約...
固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但如果如上述 契約根本未成立...
例:保留訂單接受與否的權利(我覺得名人3C該條款很近似)...
此條款應該還不至於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2)就現實面來說...
各種定型化契約裡對消費者不公的條款實在太多...
還需靠實務一一認定...
法律理論上無效 現實上可能還是一直在用...
沒出問題鬧上法院 結果實在很難說...
4.就立法精神來說...
消費者保護法/消保官/消基會 立意是在保護弱勢受害的消費者...
此事件下訂單的 我想沒幾個是弱勢受害的消費者吧?
(哪個下訂單的真的覺得是店家"特賣"15XX的R9800P?)
5.就利益衡量來說...
要求店家履行契約 店家每賣一張損失上萬...
容許店家解除契約/主張契約不成立 下訂單者的損失趨近於零...
6.就法理來說...
法律不保護惡意之人(惡意=明知)...
明知他人行為為過失 進而利用...
法律不應該加以保護...
7.就情理來說...
貪小便宜 好玩是人之常情...
換作是我 也會下訂...
買到R9800P我是不該想 但有個小禮物/優惠也不錯...
或者是看看店家如何處理...
但將心比心 得饒人處且饒人...
店家都已經認錯道歉 那也就算了...
如果鬧大 就算法律上站的住腳...
我想社會輿論也不見得支持...
就像台鐵罷工 草草收場(PS.真的鬧大了對台鐵不見得好 看看日本當初的國鐵)...
8.結論:
我是不知道店家的態度究竟如何?
要求店家合理的認錯道歉甚至小優惠...
我絕對舉雙手贊成...
但如果不是真的很惡劣(我是沒看到)...
那訴諸法律/消保官/消基會 那個人認為就大可不必浪費社會資源...
ps.有人說問過同學/律師/消基會/消保官都贊成?
你們有將事實經過說明清楚嗎?
1.R9800P的市值多少?才賣15XX?
2."明知"15XX不合常理還下訂單...
基本上 我倒完全是持相反見解...
上述主要疑點有二...
1."保留接受訂單與否"或"需確認後 訂單方成立"此類條款會無效?
2.明知店家過失標錯價格的消費者 應該受到保護?
當然以上都是個人淺見(我只是個學生) 還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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