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性格男人
法律並不沒允許什麼
只有合約怎寫 就怎做罷了
不過名人早就在合約中明定了一些保護自己的條款
雖然根據消基法 這種條款可以不算數
不過台灣的法官 還是 情理法 先講情在講理 最後才是法
這也因為如此 所以台灣消費者的權力非常低落
|
我不明白為何總是一定要扯到消費者權益低落上面去 今天消費者在購物前就已經心懷不軌 存心想要佔店家的便宜 等到店家不願意如你的願 就扯一些"消費者權益低落" "消費者不受重視"之類的東西出來 更好笑的是 還有人說什麼就是因為消費者不敢力爭 所以權益才會如此低落 店家才敢忽視消費者權益 搞清楚 今天先心懷不良企圖的人是你耶 你理虧在先 這種情況下 你有什麼理由說是店家忽視你的權益 還有人說什麼由這件事正好反映出消費者不受重視 我倒認為由這件事就可以明明白白的看出所謂的"黑店"究竟是怎麼來的 與其說是因為那些不敢據理力爭的消費者 倒不如說是那些先心懷不軌的消費者 造成了這些黑店(我就不相信被這樣一搞 名人的服務將來會更好 搞不好以後要經過3通電話的確認他們才敢出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