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去Fnac南西店,由於是第一次去南西店,自然商品擺放的位置都不熟,在大致瀏覽過之後,發現怎麼找不到二區的DVD,於是找店員來問:
sutl:請問二區的DVD擺哪裡呢?
店員:因為新的著作權法通過,我們不會再賣那些違法商品了。
sutl:可是那些二區MV DVD是代理商進的吧!
店員:喔!那是合法的。那些DVD我們放在CD區,你去CD區就找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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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民眾出國會攜帶光碟、書本等物品回國當禮物,也要注意「不得超過5份」,因為91條之一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親民黨立委周錫瑋指出,條文還有許多灰色地帶未釐清,未來勢必還得再一次修法 。台聯立委蘇盈貴認為,91條之一存有疑義,但礙於時間急迫,條文還是在今天的三讀通過,不過,立法院已盡到最大的把關責任,因為美方一開始是要求連非營利行為也要納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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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該都發現到,自從新的著作權法通過之後,Kuro這種明顯侵犯著作人權利的軟體,竟然可以在電視上強力播放,反而想要以高價買進海外正版的門路卻越來越窄。
政府以保障著作權為幌子,實際上卻任由各大財團去欺負消費者,就算因此傷害著作權人權利也在所不惜。
我看著作權法改名為[財團著作權壟斷法]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