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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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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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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構成刑法185之3醉態駕駛罪加上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
數罪併罰

這樣的刑罰,以大眾的法律情感來看,是太輕了
好歹也要成立271的故意殺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的刑期
但是酒醉駕車因而撞死人,實在很難說與直接故意撞死人相當
所以不大可能成立271

這是因為我國刑法對於故意與過失之間的處罰落差太大
而對於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這樣的中間模糊型態,量刑上並沒有明顯的區隔
舊 2003-10-08, 06:11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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