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ayer
若手邊有六法全書的話....可以翻翻刑法第227條....
只要是對象是未滿16歲的男女都會構成該罪的....
只是一般來說男生比較不會吃虧....所以都會忽略掉這點....
對於r35兄所言:大部分的律師,會試著從刑法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的第 240 條去著手.....
其實小弟以為....除非女方家裡有權有勢.....
不然說實在的....光要舉證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這點就相當困難的....
其實就開題者本身的問題而言.....在刑事上是不會有任何責任的....
最多也只是民事賠償責任....
即使是民事賠償責任....女方家長對於自己女兒的管教監督也有所疏漏.....
所以相互間都有責任之下....未必會賠不完....
只是一般觀念總是認為女生比較吃虧....所以對於男方多所苛責....
有部分網兄認為這是開題者自找的.....
但其實想一想....他也不過是一個凡人....遇到這種你情我願的情形....
當然會忍不住就......
所以實在不必過於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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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er 前輩所言甚是!
如果女方是在已滿十六歲的情形下,當然開題者的責任會輕很多,
畢竟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可是七年以下的。
當然,240條在舉證上是比較困難的,
晚輩會列舉240條,主要要用意是想讓開題者瞭解,
如果今天對方有找律師,或真的想要找著手點,240條是其中之一,
如此而已,別無用意。
謝謝 Mayer 前輩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