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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刑法的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除了第229-1條所規定外,其餘皆改為公訴罪。
簡單的說,如果她們去向警察或檢察機關報案或告訴,她們是沒法”撤回告訴”的。
因為公訴罪的起訴與否,決定權在檢察官,而不再是告訴人。
接者是所犯法律的部分,
網友列舉”兒童及少年****易防治條例”和”刑法第227條。”
如果你和她之間是兩情相悅,無涉及”有對價交易”,那應該不適用兒童及少年****易防治條例。
兒童及少年****易防治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易指有對價之****或猥褻行為。
而刑法第227條的部分,她是否滿十六歲相當重要,
這個滿十六歲的”時間點”,不是”現在”,而是你們”發生關係時”,她是否滿十六歲為主。
不要以為她已經滿十六歲就沒事了,大部分的律師,會試著從刑法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的第 240 條去著手。
這問題可大可小,端看雙方的著眼點在那,
誠心的建議,早點讓父母知道,並且找律師談,
必要時,和解時也要律師在場,因為和解不是給錢就沒事的。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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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參考自司法院網站)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
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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