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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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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覺得事先支會其實是有點多餘.
我之所以說國外公司不可能來理這種法律.
就是因為他們不可能去告買他們正版產品的消費者.
沒有一間公司會笨到去要求買他們正版產品的消費者賠錢.
那樣做只是自毀商機.形象.
不然例子一開.以後還有誰敢買他們的產品...
如果要先MAIL詢問.
我舉一個例子.
假使我要買1片R1的Ultimate Jordan (MICHAEL JORDAN的DVD)
那我就還要先找到出版商NBA ENTERTAINMENT的聯絡方式.
然後詢問他們[我住台灣.是否可以買Ultimate Jordan?]
他們看到這種問題.一定會覺得我是不是來亂的...
而且我還真的找不到NBA ENTERTAINMENT的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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