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3509&from=news
或許有人擔心在著作權人擁有「輸入同意權」的情況下,
是否會造成在國外購買的著作物不能帶回國使用的問題。
實際上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之一已提供允許為個人或學術文化目的可以輸入著作物的彈性空間,
而且這項「輸入同意權」從八十一年訂定施行到今天,已經過了十多年了,
現實生活上,並沒有造成資訊無法流通的情況,
國人日常生活也沒有因此受到困擾或不良的影響。
新著作權法對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權商品的行為,
已經刪除了刑罰規定,不過行為人仍然要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在這種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輸入的著作物,
仍然是法律禁止輸入之物,不屬於「合法的著作重製物」,
如果沒有另外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仍然不能藉銷售或贈與的方式去散布給公眾,也不能出租,
否則就會成立侵害散布權和出租權的行為,依法應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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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好像是.
即使該dvd國內沒代理商.
買1區2區的dvd.還是一樣觸法.
只是不用負刑事責任.
但是要負民事賠償...
但我有點搞不清楚.
那請問民事賠償是要賠給誰啊?
國外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