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王治平
不能辨認其中之8片,根本無法燒錄--這情形要多試很多台燒錄器,如果其中一台可以燒,你也是敗訴....
平等互惠之原則--視雙方達成共識,以一分錢一分貨來算..
定型化契約,店家販賣商品,並無任何的文件,只憑口語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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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合意就是契約的前約.....具有法律效力......不必訴諸文字......只是上法院就沒東西舉證....所以習慣會訴諸文字.......為契約
這個情形比較值得爭議的就是店家說的“賣斷”並無明確說明連不能燒都不能換,相信有人不懂賣斷的意思,且解釋也因人而異........所以這個雙方合意的條件有可能因為商家沒有明確說明不能退換的條件,或是因為對消費者不公平,或是雙方意思不一致(店家認為賣斷就是都不能退;消費者覺得賣斷是燒壞的不退)所以無效...且商品真的是無法使用的東西....這應該有機會構成物的瑕疵....要求返回原狀............若還能舉證店家早知道商品不能用或是賣這些片子有更高的利潤.......這就有可能沾到刑法的邊.......重複乙次.......是“有可能”.......假若要對簿公堂就要相關舉證...且會因不同的法官有可能會有不同的判定.....這情況在國內又不太一樣.......
不要覺得沒有人會這麼費力氣去訴訟.....在很多國家....這種吃飽沒事幹的人還是有...因為有機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