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我所謂(商品七天內可退換,這本身就是錯誤的觀念了)這句話的原因,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就是限定為無法親眼鑑賞的商品,因為無法親眼鑑賞,所以有七天的鑑賞期,在七天之內,可以無條件退貨,消費者不需要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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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更進步不是更好???
法律制定的參考來源之一是“習慣”,因國內社會的習慣,所以消保法並無提到所有商品都有七天鑑賞期....但不代表其他的七天鑑賞期就是錯的.....只是還有很多沒列入台灣目前的消保法罷了.....如果按照理想化的想法....這可以讓企業多著眼於造福人群,開發較合用的產品,公佈較正確的資訊.....而消費者可以避免受欺騙,以及買到不合用的等風險,進而相信企業,這是雙贏的概念......當然前提較為理想化...在國內恐怕有一大一大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