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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平
Golden Member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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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ohnfang
再提一下.......

民法提到的“瑕疵擔保責任”,賣方本來就有對其物行瑕疵擔保責任,意思就是賣東西的若東西有問題本應就此負責.............

不要說有標“賣斷”就沒事,理由同“天昏地暗”前輩與小弟之前PO的........

所以消保法以及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是有必要的......再追深一點...或許可以和“天賦人權”扯上關係....嚴重一點連刑法都碰的到邊........詳細的引經據典小弟在此省略了.......

那你一定沒遇此事上過法院....
商品瑕疵是消費者本身就要有知的權利,但是商品瑕疵定義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告知,何謂商品瑕疵,須由雙方來定義知,況且店家已告之商品不能退換採取買斷方式,很明白的已告知消費者知的權益,再來店家認為此價位為低價商品,消費者也看過商品瑕疵,顯然兩者都已在認知上達成協議,即使日後告上法院,也將視為民事法庭(私下和解),無法上刑事責任,判定詐欺行為,另外消費者如果商品有問題,在購物時雙方已達成須知等資訊,事後消費者到商家口出狂言等字眼及老亂商家生意,也會被商家控告罪名,而且是非常嚴重,所以遇到此事最好請當地分局警察,到商家作居中協調,雙方也不必為此事上法院(還要請律師),浪費廣大人民血汗錢.............
像這種案例,全省經常發生,都是消費者貪一時之快,你想哪各店家願意進爛片,一定是有消費者要,不然就是工廠出貨出錯等等因素,國外商品讓你試用7天,你要看清楚,買的價位如何,還有商品只限於幾大類商品,並不保含一些像蔬菜等等,如果台灣商品價格利潤高的話,自然可以承擔試用7天等風險,好比電視購物等等做法,講難聽點一分錢一分貨再加一分服務....
像抬頭案例,找消保及消基都是沒用,因為消費者自己第一時間上已認定商品好壞都願承擔,店家並沒有強力推銷,所以這根本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根本無談論之地,完全要看商家是否要留住客戶,不想,消費者也沒輒....
眼睛要看清楚,像前陣子有家旅館,住宿只要5元,他不過是在網路上不小心打錯5折打成5元,商家也要承擔下來,難道說打錯就可以避開消費權利嗎?
     
      
舊 2003-09-29, 02:35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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