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PPPP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Cool

曾聽人說:大陸目前對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還有待加強
亦曾聽人說:會愈來愈少人想走"電影.唱片.軟體.圖書"這些產業...

事實上,古今中外,智慧財產權應該是以技術來達成,而不應該是以法律來達成....."電影.唱片.軟體.圖書"這些產業一直有資本家加入...

目前不少MP3格式的音樂,提供數位版權管理功能,也就是只能將MP3存在自己的MP3隨身聽上(自己的播放設備上),無法在別人的設備上播放,這數位版權管理功能就是在保護音樂著作權,也提供了數位版權技術人才研發與工作機會

等於間接在支持人類科學進一步研發.....

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商業行為之一,業主應該自己聘請數位版權技術人才研發保護方法....

以前錄音帶時代,唱片產業改以CD保護自己財產權,現在CD燒錄機逐漸盛行,唱片產業應改以新技術保護智慧財產權,例如數位版權管理功能.....

以前錄音帶時代,光華商場代客拷貝錄音帶盛行,唱片產業一直有資本家加入...還研究出以CD保護自己財產權......
舊 2003-09-21, 05:12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PPPP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