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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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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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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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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恩,出問題阿...

民法359、360、364
解除契約在359
沒有得因約定而例外的規定
所以管他代理商、原廠怎麼說
不需要完整包裝即可解除契約

我也是根據民法356~365條文,單獨與輸入商(市府相關單位從旁協調)打了一場小小的勝仗!(歷經一個半月)
**(發現重大瑕疵時,物品已經買了半年)**
重點是3民法56條與359條!還有消保法第7條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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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禁行機車, 共享道路資源, 機車法律定義就是汽車!
舊 2003-09-12, 11:1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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