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ior Member | 
 我想了很久的
 刑法歸刑法,民法歸民法
 
 凡犯罪者,造成他人身體、生命、財產上之損失
 應完全賠償被害人之一切損失
 如果個人沒有足夠的財產
 在牢獄服刑中須強制勞動,其金錢所得全數給予被害人
 服刑完畢仍無法賠償完畢者
 有工作者每月除生活必須之金錢外,其餘直接由帳戶轉入被害人戶頭
 無工作者強制加入勞動營中,金錢所得全數給予被害人
 在未完全清償完畢下,須加以監視,不得出國
 
 
 凡申請假釋者,必須要有調查人、保證人保證以及法官許可
 凡假釋期間再犯罪者
 依情節輕重、嚴重者
 調查人須服該犯人剩下刑期之一半,以負責
 保證人須服該犯人剩下刑期、以負責
 法官第一次記大過一支、該年度無年終獎金
 第二次再記大過一支、該年度減薪一個月
 第三次徹除法官職務,不得擔任法官、律師及其他法律相關職務
 以完全杜絕假釋浮濫,社會上的人死一大堆,卻無人須要負責的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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