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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回覆: 這郭討論串怎麼~~~

我想了很久的

刑法歸刑法,民法歸民法

凡犯罪者,造成他人身體、生命、財產上之損失
應完全賠償被害人之一切損失
如果個人沒有足夠的財產
在牢獄服刑中須強制勞動,其金錢所得全數給予被害人
服刑完畢仍無法賠償完畢者
有工作者每月除生活必須之金錢外,其餘直接由帳戶轉入被害人戶頭
無工作者強制加入勞動營中,金錢所得全數給予被害人
在未完全清償完畢下,須加以監視,不得出國


凡申請假釋者,必須要有調查人、保證人保證以及法官許可
凡假釋期間再犯罪者
依情節輕重、嚴重者
調查人須服該犯人剩下刑期之一半,以負責
保證人須服該犯人剩下刑期、以負責
法官第一次記大過一支、該年度無年終獎金
第二次再記大過一支、該年度減薪一個月
第三次徹除法官職務,不得擔任法官、律師及其他法律相關職務
以完全杜絕假釋浮濫,社會上的人死一大堆,卻無人須要負責的怪現象
     
      
舊 2003-09-11, 01:04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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