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isa Hsu
前面你說證嚴事件傳言,想過也知道,若為事實毀謗罪不能成立,不可能判決證嚴要賠償。小白他媽既然請你搜尋,你為何不查詢過,求證過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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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
下面是引自花蓮地方法院關於此案的刑事裁判書,
綜上所述,被告釋證嚴及李滿妹所為,實不構成誹謗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涉有誹謗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等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等
無罪之諭知。
所以證嚴法師誹謗罪並不成立。
而賠償屬民事案,
證嚴法師在「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上敗訴,
而敗訴主因只是『保證金』三個字而已,
法官相信有一攤血,也相信原住民婦女因為沒錢而沒得到治療,
只是『被拒絕是不是因為保證金』上有傳述的差異,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