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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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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不過有意思的是,這一條是新增條文,顯然是資本家老闆們向政府施加壓力政府讓步的結果。其實也可以讓責任制恢復成違法,問題在於受僱者能不能團結起來。
Workers of all lands,unite!
-Karl Marx "共產黨宣言"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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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DIVE!!D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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