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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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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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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違規 運將撞傷人無罪 ---- 判得好!!

對方違規 運將撞傷人無罪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車禍案件未必「傷者為大」。只要車輛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遇車禍撞人傷亡時,即無責任。依此,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日前判決駕車撞傷人的李姓計程車司機無罪。 廣 告



過去法院審理交通肇事案件,通常只要有人傷亡,都會依過失傷害罪或是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撞傷者有罪,社會因而衍生「傷者為大」的觀念。

法界人士表示,造成撞人傷亡有罪結果,肇因於絕大部分車禍「兩造都有錯」,只是責任分擔大小的問題;「撞人傷亡有罪」是因撞人者「犯有過錯」的因,而非「被撞傷亡」的果。另外也有檢察官、法官或基於同情傷亡者的心理,在判定事故責任時可能偏向傷亡,以致造成「撞人成傷亡有罪」的結果。

前年八月,李姓計程車司機淩晨駕駛計程車西向東行駛到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復興北路口時,與往北走的張姓男子駕駛轎車相撞,張車上載的女兒因撞擊力過大,膀胱破裂受傷。事後,台北地檢署將李姓計程車司機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法官洪文慧審理時,依據現場肇事圖及車禍事故鑑定報告等事證,認定是駕駛轎車的張姓男子闖紅燈肇事,李姓計程車司機依交通號誌行進,並注意到車前狀況,也沒有超速及其他違規。

法官指出,依據最高法院判例,車輛駕駛人若已盡法律、契約、習慣、法理、日常生活經驗下應盡之相當注意義務,對於他人的違規行為,即無預見及防止的義務。李姓計程車司機既無肇事過失,應予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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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小弟很討厭大多數的計程車....但這個情況....判得好呀!!

     
      
舊 2003-08-18, 12:1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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