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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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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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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mbs down 製造及販賣盜版光碟為公訴罪,業者千萬小心觸法

著作權是私權,對於著作權的侵害,如果僅損害個人法益,宜定位為「告訴乃論」之罪,賦予著作人訴追與否的決定權,只有在侵害到社會法益的重大犯罪情況,才會定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以往舊著作權法就是以此作為標準,規定常業犯為公訴罪之外,其他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屬於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隨著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數位化著作,例如電子書、視聽、錄音著作之影音光碟或電腦程式光碟產品等之盜拷、盜錄或散布盜版物之行為,成為目前社會最常見的著作權侵害態樣,其所侵害者,往往並非某人之某項單一的權利與合法經濟利益,而是同時侵害特定多數人的眾多權利,例如流行樂曲合集之CD光碟、電影光碟,或大補帖盜版光碟,此與單一個人法益受害之情況已經有所不同。
這些盜版光碟的製造,從單一或少量的拷貝,演進成為在極短的時間裡即可製造數以千萬計之產品,由於成本低微,犯罪者從中攫取鉅額的非法暴利,破壞市場產銷秩序,擾亂交易安全,更危及資訊科技、文化、娛樂等著作權相關產業之生存,侵損國家社會的競爭力,不僅妨害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敗壞國民道德與風氣。這一類的犯罪行為從往昔單純侵害個人法益之性質,已經轉化為損害國家、社會法益的性質,不宜繼續列為告訴乃論之範圍,而應由國家主動追訴。
因此,新著作權法特別把意圖營利而製造盜版光碟和意圖營利而藉銷售、贈與等方式散布盜版光碟,這兩種較重大之著作權侵害行為,納入非告訴乃論的範圍,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讓司法機關可以主動取締查緝,以期有效遏止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散布」,不以完成盜版光碟的交易為要件,只要達到「使公眾可以取得」的狀態,就算是散布了。例如在夜市的攤位上公然陳列盜版光碟進行販賣,或者現在常見的放置一個「良心投幣錢筒」,讓顧客投入價款後自行拿取攤位上的盜版光碟,或者把盜版光碟放在車子裡面,給顧客看目錄選購,談好買賣之後,再從車子裡面拿取盜版光碟交給顧客,或是利用網路、夾報的方式,刊登銷售盜版光碟的****,讓顧客訂購後隨時交貨等種種情形,只要是達到「使公眾可以取得」的狀態,不論實際上有沒有人來購買,都屬於意圖營利以銷售的方式散布盜版光碟,警察可以直接取締查緝,並移請檢察官提起公訴。如果販賣的人逃跑了,警察還可以直接沒入留在現場的盜版光碟。
在此呼籲所有販賣光碟產品的商店和業者,要特別小心貨物的來源,不要販售來路不明的光碟,以免因為不小心而買賣盜版光碟,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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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あと一息!諸君らの力を私に貸していだきたい!
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舊 2003-08-07, 04:54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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