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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A_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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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3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平原君
若是純討論,大家很歡迎,順便學點法律常識
但若是只想針對個人逞口舌之爭的話,就很無趣了。
而且很容易產生誤會,誤會您的實際身份..........
請三思


上述之言的確有所不當,多謝平原君提醒。


&Casval兄所提:
非營利行為與營利行為之定義,
在著作權法並無定義,
而是依據事實認定,
由於公司行號與商店皆是以營利為目的,
所以他們的作為都會直接視為意圖營利;
至於個人使用者,由於舉證困難,就很難斷定該輸入行為是否為個人使用或其他用途(EX:準備做出租、販售的行為)。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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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8-06, 11:40 A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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