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社會已經有普遍使用電子媒體的行為存在了)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也就是說
"使用 ezpeer/kuro 上傳買的 原版音樂 CD" 並未違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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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慘, 小弟的死腦筋還是轉不過來.
看到 轉移所有權 這幾個字, 腦袋想的就是 "我給你我的原版, 我就沒有了"
這樣的概念. 因此一直對於這個描述中的想法是 "如果我傳給你, 我就必須把我手頭上的版本殺掉" 這樣才是 轉移所有權 .
不知道是不是法律條文中對於這句話的意思, 解釋跟我認知的不相同....
(如果不相同的話, 那應該沒問題, 大家可以放心的複製... 可是要是跟我認知的相同... 那可能還可以告很久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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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