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社會已經有普遍使用電子媒體的行為存在了)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也就是說
"使用 ezpeer/kuro 上傳買的 原版音樂 CD" 並未違法阿......
另外,如果有使用者純粹的上下傳. 自己沒有買過原版音樂 CD.
的確會有 "沒有原版音樂 CD, 可是卻散佈" 的問題.
因為,沒有上傳原版音樂 CD卻只下傳MP3音樂檔案,只收穫不付出,違反P2P軟體精神
這些自私的人,讓我想起學生時代,大家帶美女圖書到學校交換看,總是有同學只收穫不付出,硬是不帶美女圖書到學校交換,老想空手借美女圖書
可是,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換句話說,已公開發表之美女圖書和已公開發表之MP3音樂檔案,可以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使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才懶得管什麼違反P2P軟體精神,就像校規才懶得管什麼老想空手借美女圖書的同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