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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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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B]您用過幾種P2P軟體??

小弟個人不是每個P2P軟體皆用過......

舉個實例來說,有個url檔案叫做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再現)(偽)Win98SE.Service.Pack,某甲網友用驢子軟體分享此檔案出去之後,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著作原件嗎?

不是,
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此檔案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真正著作原件,此檔案,還在某甲網友電腦裡面.......


很抱歉, 可能是小弟對於這個有點不熟悉, 所以才會跟您有點雞同鴨講, 小弟並不是不了解複製之後本體還會在原處, 而是想了解法律上的意義.

就法條上字面的意義來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我擁有原版, 我想要散佈這套著作權物, 我可以將這個作品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 因此散佈是合法的. 簡而言之, 這個條文似乎重點在於 "我可以合法的把買到的作品轉移給別人... 但是因為所有權已經轉移了, 變成我本人已經不能使用了"

在實物上, 因為實物可以直接轉移本體, 因此不會有關於所有權的爭議...
但是當東西變成非實體的電子資訊時, 這邊就會很有問題.

這個是小弟單純的由條文上所看到的, 也許有所誤解.
舊 2003-08-05, 07:0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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