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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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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hlang
這邊我看的有點感覺不太到立法的用意:

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這邊的轉移所有權, 不是指說 "我轉移給你, 我就放棄自己的所有權" 嗎 ?

您用過幾種P2P軟體??

小弟個人不是每個P2P軟體皆用過......

舉個實例來說,有個url檔案叫做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再現)(偽)Win98SE.Service.Pack,某甲網友用驢子軟體分享此檔案出去之後,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著作原件嗎?

不是,
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此檔案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真正著作原件,此檔案,還在某甲網友電腦裡面.......








此檔案連結為:

ed2k://|file|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再現)(偽)Win98SE.Service.Pack.url|114|2BCFFDE5BD61CF0657C2B4CE43966FC3|/
舊 2003-08-05, 06:29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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