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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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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Shanpwu 網友[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這部分已經說明新增訂「耗盡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增訂著作權法)
「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檔案分享軟體(包括Kazaa、Morpheus或Kuro跟Ezpeer)是中性的科技產品,本身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架設Kuro跟Ezpeer網站還是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簡單的說

就是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提供給人MP3也無罪。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

可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而且,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之後,只可以自己聽,不得出售(不得有營利的商業行為)

新著作權法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不必明明只買一片音樂CD,卻只因跟朋友分享這片音樂CD做出來的MP3音樂檔案,還再一次付錢給唱片公司。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希望再付錢給唱片公司的願望,明顯不合法。






尤其,那位張貼人,請看清楚
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以前就有,繼續維持)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消費者自己家庭電腦就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關鍵在於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的,在合理範圍內?整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沒有告訴您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換句話說,那位張貼人,只敢說什麼可能性極高。如果敝人說可能性極低,那位張貼人有本事反駁嗎?


那位張貼人又不是承審法官,他說什麼一面之辭,隨他高興。
如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真的對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有利,早就再一次告Kuro跟Ezpeer。還等Shanpwu 網友熱心轉貼。 [/B]

這邊我看的有點感覺不太到立法的用意:

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這邊的轉移所有權, 不是指說 "我轉移給你, 我就放棄自己的所有權" 嗎 ?
舊 2003-08-05, 05:50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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