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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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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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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唉∼請nhdvd兄先找自己法律顧問學一下著作權法吧∼

一味的把適法性不同的"店家"和"個人使用"混唯一談...
造成大家不敢買他區DVD...得到利益的是誰?

店家(就算是老闆個人也一樣)是理所當然的營利者,自然不適用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的排除條款,
但是個人買回來自己用就可受該條的保護,
瞭解嗎?

所以個人使用者合法買回的DVD就是合法的重製物,
也就可以依照59條之1(新法)的規定,轉賣給他人。
但是店家買來出租販賣的DVD,因為87條的規定,
所以就是侵害著作權,該DVD也就是不合法的DVD,
也不能受59條之1的保護。

&團購時,只要同一著作不買兩片或以上即不違法,至於總數並無規定。

新法中,各位在網購時,若不小心買了2∼5片相同的片子,雖然違反第87條(侵權行為成立),
但在新法中91條之1並未對此訂出罰則,所以除非有人控告,不然是不罰的。


剛剛才注意到...
nhdvd所提的,如果屬實,
也都是舊法p時期的事情了,
但既然無法舉出實證,
那就可視為謠言了,
在新法的規定下,其實對於非營利行為者,還放寬了不少。
自然不用那麼擔心。




JJA_XX 兄您的說法有些問題,您提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內容如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但根據著作權第九十一條之一 內容如下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既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准許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為何又有第九十一條之一 之罰責,豈不相互矛盾.
也就是說政府或代理商可以隨著自己意思任意提起告訴,一般人或店家只是等著被任人宰割之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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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あと一息!諸君らの力を私に貸していだきたい!
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舊 2003-08-05, 04:03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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