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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請nhdvd兄先找自己法律顧問學一下著作權法吧∼
一味的把適法性不同的"店家"和"個人使用"混唯一談...
造成大家不敢買他區DVD...得到利益的是誰?
店家(就算是老闆個人也一樣)是理所當然的營利者,自然不適用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的排除條款,
但是個人買回來自己用就可受該條的保護,
瞭解嗎?
所以個人使用者合法買回的DVD就是合法的重製物,
也就可以依照59條之1(新法)的規定,轉賣給他人。
但是店家買來出租販賣的DVD,因為87條的規定,
所以就是侵害著作權,該DVD也就是不合法的DVD,
也不能受59條之1的保護。
&團購時,只要同一著作不買兩片或以上即不違法,至於總數並無規定。
新法中,各位在網購時,若不小心買了2∼5片相同的片子,雖然違反第87條(侵權行為成立),
但在新法中91條之1並未對此訂出罰則,所以除非有人控告,不然是不罰的。
剛剛才注意到...
nhdvd所提的,如果屬實,
也都是舊法p時期的事情了,
但既然無法舉出實證,
那就可視為謠言了,
在新法的規定下,其實對於非營利行為者,還放寬了不少。
自然不用那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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