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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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見是正確的
"個人""店家"在法院是沒分別的
因為店家只是職稱
法律處分的是"個人"即店家負責人
"個人"借片不收錢叫出借收錢也是出租
代理商一直想以"店家""個人"來淡化它們的野心
事實上宰殺"個人"比宰殺"店家"更來的輕鬆
"盜版"一直是代理商藉以勒索政府的武器
"個人"重製數量根本無法達到經濟規模
而再假日或午夜12時後大量壓夜市盜版片的合法工廠
政府卻視而不見
代理商以'"盜版"名義肆無忌憚對持有"正版""擄片勒贖"
詳讀著作權法就知道
全民入罪以刑逼民不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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