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Member
|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出租行為本來就是營利行為,
和"個人使用"不可混為一談。
在站上的人關心的應該是"個人使用",
拿出"店家"的營利行為來比,是很不適當的,
因為很多排除條款並不適於"店家"。
|
代理商也是一直強調著作權法不會損及"個人"
而希望淡化"個人"疑慮避免激起民怨
而重演"成大事件"
而在法院的案例
從來不是因為"店家"而形成入罪要件
一味以"店家""個人"來解釋著作權法
法不責眾的觀念
是駝鳥心態
也是代理商為自己辯解混淆視聽的做法
這跟微軟出面強調不會對家庭使用者興訟的做法差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