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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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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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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之前,美國著名的幾個P2P軟體在美國本土相繼敗訴的事,相信大家都知道

可是,中華民國不是美國的一個州,瞭解不瞭解

所以到底在中華民國合不合法,實在不是由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單方面認定,也不是由部份團體或者是個人來認定

此認定權力專屬承審的中華民國法官,瞭解不瞭解
詳情請閱: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232411



用eMule去散佈mp3的話,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是否有權可以抓民眾,第一個關鍵點,在於這些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民眾手上的音樂CD,是否是非盜版的音樂CD。

如果最開頭的用eMule民眾手上的音樂CD,就是盜版的音樂CD,這在中華民國是有罪的,其他接下來,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民眾也跟著有罪。

如果最開頭的用eMule民眾手上的音樂CD,不是盜版的音樂CD,這在中華民國是無罪的,第二個關鍵點,其他接下來,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民眾是否也跟著無罪呢?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以前就有,繼續維持)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民眾自己家庭電腦就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關鍵在於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的,在合理範圍內?整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沒有告訴您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換句話說,第二個關鍵點,用eMule的民眾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複製分享出去的份數究竟多少份才算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中華民國法官從未做過此裁判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無權單方面認定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eMule目前根本沒有計算複製分享出去多少份數的功能....)





第三個關鍵點,非營利之目的,相信大家都知道絕不能營利。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本來可以去抓妖魔那幫人的大小水管的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230860
因為,妖魔那幫人的大小水管與ezPeer公司不同,ezPeer公司號稱不提供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給消費者下載,而,妖魔那幫人的大小水管卻不如ezPeer公司做法.....)
舊 2003-08-04, 03:27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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