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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A_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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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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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nhdvd
智財權修正案
從來沒有所謂"個人"的排除條款
店家經營是依據"個人" 人權物權合法利用而營利
很多店家上法院也是"個人"一片就遇害


1.
這...很明顯兄台不太懂著作權法,
著作權並不能稱為"智財權"...
著作權只是智財權之一,
智財權是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的。

2.
既然已經是"店家"了,當然不適用於"個人"的排除條款。

3.
成大事件是"重製"(盜版)的爭議,
和真品平行輸入是不一樣的,
不該混為一談。

4.
無法提出判例字號就是無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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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8-03, 08:22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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