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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A_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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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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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nhdvd
智財法有賦予店家合法出租營利的法令
其中卻沒有任何"個人"的排除條例
代理商興訟
法院不會因"個人"犯罪行為就不判刑
所以團購者小心
團購規模遠超過一般店家
更是代理商眼中釘


出租行為本來就是營利行為,
和"個人使用"不可混為一談。

在站上的人關心的應該是"個人使用",
拿出"店家"的營利行為來比,是很不適當的,
因為很多排除條款並不適於"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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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8-03, 08:15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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