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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Smile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anpwu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布施行。
著作權法修正計修正四十條,增訂十三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增訂公開傳輸權,使得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三、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之散布,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佈告欄]

有關「網路使用者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
一、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依法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就MP3音樂而言,如將MP3音樂下載於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縱使無營利意圖,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之情形外,尚包括使用Kuro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對公眾提供」行為,係新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四、又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之可能性極高。又就刑事責任而言,雖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各條文第二項所規定「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之門檻〈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對於具體個案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不生影響〈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可能仍合於合理使用〉,惟網路使用者一般透過Kuro上傳交換MP3 音樂之數量或金額,超過上述門檻之可能性極高,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亦極高。
五、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規定。


Shanpwu 網友[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佈告欄]
標題
有關「網路使用者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
張貼日期 2003/7/31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3195&from=board

那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一面之辭,Kuro跟Ezpeer將P2P當成事業.....弄間公司給人家告...用P2P賺錢......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告KURO(飛行網)及EzPeer(數碼公司)很多次了,如果可能的話,請容許Shanpwu 網友推薦那位張貼人去服務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從未打贏Kuro跟Ezpeer的官司是事實。


Shanpwu 網友[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這部分已經說明新增訂「耗盡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增訂著作權法)
「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檔案分享軟體(包括Kazaa、Morpheus或Kuro跟Ezpeer)是中性的科技產品,本身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架設Kuro跟Ezpeer網站還是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簡單的說

就是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提供給人MP3也無罪。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

可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而且,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之後,只可以自己聽,不得出售(不得有營利的商業行為)

新著作權法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不必明明只買一片音樂CD,卻只因跟朋友分享這片音樂CD做出來的MP3音樂檔案,還再一次付錢給唱片公司。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希望再付錢給唱片公司的願望,明顯不合法。






尤其,那位張貼人,請看清楚
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以前就有,繼續維持)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消費者自己家庭電腦就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關鍵在於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的,在合理範圍內?整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沒有告訴您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換句話說,那位張貼人,只敢說什麼可能性極高。如果敝人說可能性極低,那位張貼人有本事反駁嗎?


那位張貼人又不是承審法官,他說什麼一面之辭,隨他高興。
如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真的對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有利,早就再一次告Kuro跟Ezpeer。還等Shanpwu 網友熱心轉貼。
舊 2003-08-03, 02:52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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