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van-z
"該名KURO使用者已承認未經授權透過KURO軟體自其他會員電腦下載並提供其他會員交換其主機中之MP3音樂檔案"..
抱歉...我不懂法律~
關於這點...偶覺ㄉ很奇怪..??
關於上述情況..
那個付費使用者為什麼不說他只是購買該軟體....
隨便點一下就會自動下載MP3...
而且KUROㄉ廣告打那麼大..
可以辯稱...如果是違法ㄉ...那電視上為什麼****到現在還在播..
檢警是豬腦嗎 ?
就像是毒品、槍戒等...在電視上打****
卻不制止...等到有人把槍買回去後~
檢警才出動抓人..然後說你買ㄌ****上ㄉ槍已犯法...
不好意思~我只是說出個人ㄉ感覺...也沒有要引發口水戰ㄉ意思
純粹只是將個人ㄉ看法表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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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布施行。
著作權法修正計修正四十條,增訂十三條,共五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增訂公開傳輸權,使得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三、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之散布,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佈告欄]
有關「網路使用者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疑義之說明
一、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依法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就MP3音樂而言,如將MP3音樂下載於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縱使無營利意圖,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之情形外,尚包括使用Kuro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對公眾提供」行為,係新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四、又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之可能性極高。又就刑事責任而言,雖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各條文第二項所規定「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之門檻〈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對於具體個案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不生影響〈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可能仍合於合理使用〉,惟網路使用者一般透過Kuro上傳交換MP3 音樂之數量或金額,超過上述門檻之可能性極高,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亦極高。
五、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