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平原君
那這樣一來,豈不是跟新成立的法互相予盾?
而且你說的是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
所以一區二區的DVD似乎不包括在內。
你買了一區二區的DVD,若是要賣掉,則屬商業行為,除非能證明二手交易不屬商業行為,否則以現行的法令來說,一區二區的DVD可以持有,但不能賣出,否則就跟賣一區片的商人一樣,這就是新法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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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一個漏洞ㄟ...
什麼叫做商業行為?? 很重要的一點應該就是「營利」吧...
可是普遍來說, 「二手片」的價錢都會比當初購買的價錢低,
我花nt1000買片, 用nt10賣片, 如果這樣算「商業營利」行為, 那乾脆判我「智障」不是更恰當?
所以我覺得「二手片」跟「賣一區片的商人」最大不同處就是在「營利行為」, 這樣子的話應該一般民眾就不會受到影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