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請見:
第五十九條之一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只要你賣的東西是合法的著作重製物,還是可以賣的。
並不受91條之1的限制(91條之1要在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成立時才適用)。
EX:你從國外買了數張不同的DVD(每一部電影只有一張),看完後想賣出,由於你是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人所以你可以賣掉他,這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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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您知道最新判例
是法官認定百視達所賣給消費者的片違反百視達與代理商的合約
而認定買方在百視達買到的3區正版片為不合法
而據以判刑
而每一片dvd背面警語都明示禁止出借互易轉讓買賣............
代理商既然出手抓了
你想它會怎麼說呢
就算給錢合解或脫罪
你也已經背負"刑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