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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mag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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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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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7
他是依據商品檢驗法來規定的
貼幾條商品檢驗法的條文
第1條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3條 下列商品,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
檢驗:
一 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之農工礦商品。
二 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 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第4條 檢驗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
託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
第8條 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 採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者,為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
二 採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者,為商品之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者,
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商品之生產者、輸出入者或代理商不明或無法追查時,為銷售者。
下列之人,視為生產者:
一 商品係由個別零組件逕行組裝銷售,其組裝者。
二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其修改者。

依據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經銷商當然要負責商品品質,要不然消費者哪有那麼神通廣大,找的到那些不知哪冒出來的製造商,經銷商找的到門路進貨,起碼就代表他有管道,要不然怎麼進貨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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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DIVE!!DIVE!!!
舊 2003-07-31, 09:42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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