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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A_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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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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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dvdsir


嗯......TIPO的官方說法

那請問這TIPO的官方說法
就代表未來法庭審判時
法官的判決一定會與智產局的官方說法一致嗎???
智產局的人敢如此打包票嗎???
理論上應該是一致吧
但實際上
我想則不一定會一致吧

舉個例子
以"出租權"而言
舊法時期
在智慧局網站上有明確表示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no=938&ans=出租

經過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著作不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同時這些著作物又屬於合法版本的話,可以不必徵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以出租。

那麼為什麼以前有那麼多的出租店
會因為出租非代理商出租版的dvd片子而被代理商告
為什麼??
法理上
依照上述之解說
先不說別區dvd之出租
那三區台版的零售版應該也可予以出租
應該也無違法
那代理商為何還能要求出租的片子一定要經過其授權??
而另搞出一種出租版

再者
任何人都應該可以合法取得一份別區的片子
而依据上述之解說
那麼將此片予以出租應該也無違法之嫌吧??
那麼代理商為何還可一告再告??
而且還有不少被告成的案例
更諷刺的是雷同"出租權"的案子卻有不同的審判結果

總而言之
我想表達的是
TIPO的官方說法不一定是法官審判時的說法
對此
JJA_XX 兄不知道您是否有何高見
以解本人疑惑
還請不吝賜教



我的結論未必是樂觀的
因為在沒有實際的判例之前
我也不會過份的樂觀
基本上
我還是希望大家要有一份警覺心
因為新法還是有些灰色與模糊地帶


dvdsir兄的疑惑是沒錯,
當新法出現時,在無判例的情形下,
大家會覺得無所適從。

但是,在法律有大幅翻修的情形下,
TIPO都會有人會和法官上課(或溝通)...
所以小弟覺得對於新法的官方說法是會影響法官往後的判決,
而且官方說法說的越清楚越好,
所以大家就盡量問TIPO,
最好是讓他們整理出一份針對網路購物(含任何著作物)的適法性說明,
並[color=yellow]正式公布於網頁上[/color」,
這樣的憑據也會比各自mail或打電話來的有效...

這樣想...不知道各位會不會覺得太樂觀呢?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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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7-30, 11:44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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