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至於論壇上的人不論是實際上否為TIPO的人,回答都是非官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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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論壇上的copyrightnote這位仁兄
本人的確不知道他是否為TIPO的人
只是在智產局論壇上
好像都是他在負責回答問題
而且也曾有網友說他是任職於TIPO的人
所以我才以為他也是TIPO的人
這個部分我可能有所誤解了
因為本人剛剛又查了一下著作權筆記這個網站
網址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發現copyrightnote與著作權筆記網站主持人的電郵信箱是一致
那麼應該是同一個人了
根據其現職顯示似乎並非為TIPO的人
但此人與TIPO是否有關係
那我就不得而知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至於論壇上的人不論是實際上否為TIPO的人,回答都是非官方說法,
只有打電話或mail取得的才是官方說法...
這些說法都是統一口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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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TIPO的官方說法
那請問這TIPO的官方說法
就代表未來法庭審判時
法官的判決一定會與智產局的官方說法一致嗎???
智產局的人敢如此打包票嗎???
理論上應該是一致吧
但實際上
我想則不一定會一致吧
舉個例子
以"出租權"而言
舊法時期
在智慧局網站上有明確表示
http://www.tipo.gov.tw/search/copyr...no=938&ans=出租
經過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著作不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同時這些著作物又屬於合法版本的話,可以不必徵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以出租。
那麼為什麼以前有那麼多的出租店
會因為出租非代理商出租版的dvd片子而被代理商告
為什麼??
法理上
依照上述之解說
先不說別區dvd之出租
那三區台版的零售版應該也可予以出租
應該也無違法
那代理商為何還能要求出租的片子一定要經過其授權??
而另搞出一種出租版
再者
任何人都應該可以合法取得一份別區的片子
而依据上述之解說
那麼將此片予以出租應該也無違法之嫌吧??
那麼代理商為何還可一告再告??
而且還有不少被告成的案例
更諷刺的是雷同"出租權"的案子卻有不同的審判結果
總而言之
我想表達的是
TIPO的官方說法不一定是法官審判時的說法
對此
JJA_XX 兄不知道您是否有何高見
以解本人疑惑
還請不吝賜教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而且,就算是我POST出來的和dvdsir的有落差,
但結論都是很樂觀的(dvdsir的答案比我的更樂觀),
大家何必庸人自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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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結論未必是樂觀的
因為在沒有實際的判例之前
我也不會過份的樂觀
基本上
我還是希望大家要有一份警覺心
因為新法還是有些灰色與模糊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