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辦團購的話,如果沒有相同的DVD就無妨(這和是否滿3萬元無關),
但若其中有網友訂購相同的DVD,又不巧被抓...
那就請下單的網友發揮良心道德出庭作證...
除此之外...似乎沒有別的辦法吧...(知道的網友請告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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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點一:收件個人退運處理
基本上
當某批貨由國外輸入國內時
首先應該會經過海關
當海關查驗此批貨而發現有一部著作重製物有二片以上時
那麼海關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規定如下:DVD影碟之視聽著作物,
如其著作財產權人係美國人、英國人、香港法人者,每次每一著作物以一份為限,超過時,收件人為個人者應退運;收件人為公司行號者,應比照報運進口者查核著作財產權人提供之授權輸入廠商清單方式辦理。
再者
又即使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之輸入,並無刑罰。
資料來源如下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sp?postnum=3041
2.觀點二:網購輸入
網友在網路上向國外訂購著作權商品,因不是輸入行為之人,並不會構成違法,至於實際輸入之人若是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並無問題,若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或不是經授權之人,輸入者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視為侵害著作權。
一般網友在網路上向國外訂購著作權商品,其輸入無違法問題,是因為該外國雜誌社或出版社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
由此兩個觀點所示
JJA_XX 網友所說的情況
應該不至於會發生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在辦團購時�***子中若無相同的DVD,網友可以主張
第五十九條之一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你們就可以將著作物移轉他人而不違法。
根據智慧局的說法,即使是他區的DVD,只要是合法的取得,
就可行使59條之1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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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點一:「自用」
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的立基為:「自用」
所以
原則上您要先經「自用」後
才能以二手貨轉賣(見本人上一篇所示)
而不是馬上移轉所有權
這樣會被視為假「自用」之名而行「散布」之實
這樣似乎有違法之嫌
2.觀點二:「代理」
我曾在某篇文章中看到一個解套方法
摘錄如下
一個很「技術」的解套方法:法條上寫「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才處罰,那麼,可將請人代購的行為,論為「代理」關係。蓋代理人替本人做的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所有權是直接從外國書商移轉到你,朋友只是幫你占有而已。是故,朋友把書交給你,並沒有「移轉所有權」,只有移轉「占有」,不會被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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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純為就法論法
但實際上是會如何判??
因是新修法令
故尚無判例可援
所以我想沒有人一定可以打包票的
而智慧局相關人員也才會回答說
提供之觀點僅供參考
不保證絕對為司法機關接受
因此結論是:
一部電影網購一份著作重製物DVD是合法的
而經「自用」後
以二手貨轉賣亦無違法之問題
但個人覺得
網路上大家還是要小心的買與賣
以避免給某些代理商有機可乘
小心以避禍
也可免於不愉快的事發生
這樣大家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