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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A_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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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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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平原君
那這樣一來,豈不是跟新成立的法互相予盾
而且你說的是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
所以一區二區的DVD似乎不包括在內。
你買了一區二區的DVD,若是要賣掉,則屬商業行為,除非能證明二手交易不屬商業行為,否則以現行的法令來說,一區二區的DVD可以持有,但不能賣出,否則就跟賣一區片的商人一樣,這就是新法的解讀。


其實不會啊∼
一堆人(報章雜誌...)以訛傳訛造成大家對新法的誤解,
其實對網購的人來說,新法和舊法的規定並無不同啊∼
都是國外的著作物只能同款買一份,仍然可以買很多張...
你只要按這規定購買,都是合法的重製物,不論他是幾區的。

只要是合法購買的著作重製物(不論國內外),都可行使59條之1所說之事。

新法只是加重對盜版業者的罰則,以及明確訂立電腦數位資料的規定...

其實新法還放鬆了點呢∼
(以往要罰的重製方面)


至於代理商抓人的方面...在舊法時他們就有這樣的權力了...

大家有問題直接打著作權諮詢專線
專線電話:8732-2983 8732-2792 8732-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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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7-29, 03:28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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