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請見:
第五十九條之一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只要你賣的東西是合法的著作重製物,還是可以賣的。
並不受91條之1的限制(91條之1要在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成立時才適用)。
EX:你從國外買了數張不同的DVD(每一部電影只有一張),看完後想賣出,由於你是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所以你可以賣掉他,這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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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一來,豈不是跟新成立的法互相予盾?
而且你說的是
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
所以一區二區的DVD似乎不包括在內。
你買了一區二區的DVD,若是要賣掉,則屬商業行為,除非能證明二手交易不屬商業行為,否則以現行的法令來說,一區二區的DVD可以持有,但不能賣出,否則就跟賣一區片的商人一樣,這就是新法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