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jor Member
|
大家可能過度緊張了...最近的報章雜誌上的報導都太過離譜,因為他們都不懂....
什麼情形下是公訴罪:意圖營利者
非意圖營利的人呢?->屬告訴乃論...
由於對於個人舉證困難,會被代理商告實在很難吧∼
除非有人真的是為了賺錢...不然自己用那就沒關係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大概只有店家需要小心點...
(以上是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說的)
--------------------------------------------
前面網友提到的第九十一條之一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略]
看清楚...是"散佈",不是"輸入"...什麼是散佈,請見第三條:
第三條
十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所以輸入的限制....不是這一條管理的,而是87條的第三、四款
網購的不用怕這條...除非你是要買進來轉賣他人的....
---------------------------------------------
我比較在意的是87條的第四款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什麼情形下是未經同意呢?
法律沒說清楚是財產權人明訂不行的才叫"未經同意",還是只要沒禁止就是"同意"....
如果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通路商(EX:Amazon)販售他的產品,
而且沒有限制販售的國家,那我們跟Amazon買東西(EX:書、CD、DVD),
算不算是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呢?
1.算同意,那就不用看第87條之一這個排除條款(看用途和數量),大家可以隨意買了
2.不算同意,那就要看是否符合第87條之一的規定了,這裡面說,數量要另訂之...數量的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 四 月二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
第一條
一、 本一定數量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
(一)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 為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 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四)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瞭解沒,
如果從國外買東西算是未經同意,那也只能買一份....
如果算是同意,對於數量就根本沒限制...
這可是修法前就規定的...
總而言之...這次的修法其實和一般民眾關係不大...
主要是加重對於盜版商的罰則,並放寬以往處罰的"小盜版"行為
(EX:學生到影印店印書,從印一本放寬到五本不算違法,因為他們是非意圖營利XD;
但是影印店是屬營利的,所以只要幫人印一份就屬違法)
還有就是針對電腦產品的重製問題予以法條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