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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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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i3568i
而且更扯的是這還是屬於『公訴罪』,檢警方有主動偵察的義務,就算沒有只要代理商假裝『路人甲』檢舉,那檢方還是得花費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稅金進行偵辦,只要判刑確立,那代理商只要在花點小錢連帶提出民事訴訟,絕對是輕輕鬆鬆準備坐收賠償金就好了
『躺的賺到撐死』的最佳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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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小錢買版權
再利用以刑逼民入罪強取鉅額合解金
早就是業界創造台灣經濟奇蹟的熱烈景象
代理商隨便開授權證明書出來賣錢
讓與檢警熟稔的不肖廠商借興訟斂財
金額更達數億
代理商每以盜版猖獗為由
要求政府投入鉅大財力人力反盜版
卻讓代理商做收暴利
合法藉公權力斂財
真正的盜版卻完好無區缺
想一想
盜版工廠壓片跨國行銷
除代理商實力不足以為之
黑白臉左右手兩頭賺
無知政府
做到流汗嫌到流濃
還把全民人權物權出賣
真無知
還是吃肥肥裝槌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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