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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ppppp兄:
一方面,其實也是宣示了政府的徵稅能力有時而窮,對於部份人民硬是不想繳稅的地下經濟行為實在無可奈何,只好藉由此種制度儘量讓地下經濟行為導正,成為對社會的正面捐助
無論如何,關於這些捐贈,政府是一毛錢也課不到稅的,這一部份,並無政府所得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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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法令明文規定,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之間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管從事哪一種經濟行為而來之所得,皆要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逃稅就是逃稅。
逃稅者捐贈,又如何?逃稅者就是逃稅,逃稅者捐贈教育單位又如何?
逃稅者政府是課不到稅的,逃稅者捐贈教育單位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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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Jayz兄的論點是否為教育商品化:
其實,依小弟的看法,Jayz兄的論點主要是「教育效率化」,還不至於「教育商品化」;是從「巨觀-國家整體角度」看教育資源應該如何分配,而非從「微觀-單一學校角度」看如何藉學費賺取利潤
不知您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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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效率化」是一回事,「教育商品化」是另一回事;
「教育效率化」不見得等於「教育商品化」
Jayz兄自己說他確實把"高等教育"當商品!
Jayz兄可以討論討論把"高等教育"當商品是否有必要除罪化,可是,要事先說明目前這是犯罪行為。越講越離譜,法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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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D:
某乙有每年固定捐贈100元給宗教團體的習慣
政府明年編列的教育預算為1000元,因為無人對教育事業捐贈,所以政府實出1000元
狀況E:
某乙發現政府對於教育捐贈有特別退稅,但對宗教捐贈則不退稅,所以他決定將100元全部改捐給教育機構
所以政府必須退稅給某乙10元
但是因為政府增加了教育捐贈收入100元,所以明年只需出900元,再加上退稅的10元,所以實出910元
跟原本需要支出1000元相較,政府不但沒有兩頭損失,還減少支出90元
所以退稅並不見得會造成政府的兩頭損失
至於實際情況如何?由於各人的捐贈行為不一而定,所以小弟也沒有確定的解答,應由政府從往年各人的捐贈憑單中去歸納整理,再評斷此一構想是否有實現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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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說什麼樣的宗教團體?
中華民國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某人對其捐贈金額,某人皆可申報為自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內。
某人對中華民國各大宗教團體之捐贈金額,某人皆可申報為自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內。各大宗教團體老早就注意到這一點了。
除非您在說的宗教單位是沒有向主管機關登記成立之小神壇。
為何小神壇不聯合起來搞個小神壇大聯盟財團法人,這樣一來就方便向主管機關登記成立?(這要討論到捐贈小神壇的人與小神壇的生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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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是否會造成政府的兩頭損失來說:
容小弟舉例說明:
狀況A:
某甲有每年固定捐贈100元給教育機構的習慣
政府由某甲每年的捐贈憑單亦得知某甲的此項習慣
假設政府明年編列的教育預算總額為1000元,扣除掉某甲的捐贈,政府只需出900元
狀況B:
政府為了獎勵私人捐贈興學,決定教育捐贈可獲得退稅10%
由於某甲捐贈了100元,所以政府須退稅10元
因此明年的教育經費政府必須出910元,造成了政府的兩頭損失(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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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小弟說明:
您所說的狀況A:
扣除掉某甲的捐贈,政府實際出了940元。某甲的捐贈之中的40元其實就是政府的錢。
部份善心人士愛鄉愛土,堅持往特定區域或特定學校集中興學!政府只得事後補救城鄉差距和校際差距的問題。而且,每年捐贈金額不固定也會形成政府困擾。
(如果以某甲的所得稅稅率40%計,如果某甲沒有每年固定捐贈100元給教育機構,政府是出1000元。某甲捐贈100元給教育機構之後,政府沒有收到40元的稅,政府就是損失40的稅。某甲的捐贈之中的40元其實就是政府的錢。)
您所說的狀況B:
明年的教育經費政府必須出950元,造成了政府的損失(國庫多損失了10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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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C:
某甲發現政府的退稅措施,由於他熱心公益,決定實質捐助100元,所以將捐贈總額提升到110元
所以政府必須退稅11元,再加上某甲加額捐贈後所得減少10元,所以所得稅也減少了4元(依最高稅率40%計),所以政府等於損失了稅收15元
但是因為某甲捐贈額為110元,所以政府的明年的教育經費應出890元,加上損失的稅收,所以政府實質出了905元,還是形成兩頭損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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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說的狀況C:
容小弟搞清楚您到底想要表達什麼之後再向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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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就教育捐贈是否就是拿政府所得去興學來說:
首先應該要先瞭解政府為何要讓私人對於教育、文化、宗教、公益事業的捐贈計入列舉扣除額?
一方面,政府的確是要藉此制度激發人民的公民意識,藉人民的主動樂捐減緩政府的社福文教支出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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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主動樂捐可以全額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可減緩政府的部份社福文教支出壓力,這些捐贈之中部分其實就是政府的錢。可是這方式經常淪落為避稅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