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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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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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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Ibiza
並不是
而是指由國外帶回的正版產品不能在國內出售,連上網二手拍賣也不行
這條法令也就是所謂的代理商條款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重商愛商甚至可以棄人民自由權利於不顧
將代理商的權利提到了人民追求知識自由的權利之上
感覺真是幸福啊
要是以後不能住在這麼愛護人民的地方該怎麼辦

其實著作權法中
針對"盜版"只有"重製"一條法案
其於皆是屬於版權人版權商與各發行商及利用人<零售商.出租店.消費者>間
買賣商業行為所衍生的糾紛
政府卻將重責苛刑加諸於利用人
又將刑事重刑的利刃交給代理商
狂砍使用"正版"的利用人
當向國外或國內購買"正版"
因為買賣轉讓出借互易
都必須面對刑事訴訟重刑伺候
而犯罪依據卻是代理商來認定
政府每年耗費鉅款宣導反"盜版"
正是說一套.作一套
明擺著圖利廠商剝削人權及物權
支持一輩子正版等於犯一輩子罪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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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7-24, 05:39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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