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Ibiza
Junior Member
 
Ibiz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94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radicator
指的是盜版品吧

並不是
而是指由國外帶回的正版產品不能在國內出售,連上網二手拍賣也不行
這條法令也就是所謂的代理商條款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重商愛商甚至可以棄人民自由權利於不顧
將代理商的權利提到了人民追求知識自由的權利之上
感覺真是幸福啊
要是以後不能住在這麼愛護人民的地方該怎麼辦
引用:
喜歡出國買回大量國外書籍、光碟的民眾也得注意﹐‘進口不得
超過五件﹗’修正條文中的‘代理商條款’﹐明定僅合法代理商有銷
售、出租權﹐所以儘管民眾非營利持有﹐但也不能超過五份或市值三
萬元以上﹐回國後也不得自行販售給朋友﹐或是轉贈他人超過五份﹐
否則都將觸法﹐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
以下罰金。

  至於非代理商卻進口出租書籍、光碟營利者﹐也可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舊 2003-07-24, 03:57 P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biza離線中